頒布日期:2018-03-27
詳細資料:https://www.epb.taichung.gov.tw/59043/post
依據:
環境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8款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(捐)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作業規範。
目的:
爲推展健全環境教育概念,鼓勵民間團體積極推動環境教育相關活動,增進全民環境認知、環境倫理與責任,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、尊重生命、促進社會正義,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,以達到永續發展。
為加強整合及建立環境教育伙伴關係,鼓勵本市民間團體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,讓社會大眾有認識、學習環境及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之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