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發布日: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
詳細法規資訊:http://lawsearch.taichung.gov.tw/GLRSout/LawContent.aspx?id=GL002244&
第一條
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(以下簡稱觀旅局)。
第三條
觀旅局辦理低碳認證業務,得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機構辦理。
第四條
本辦法所稱旅館,包括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。
前項所稱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,指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取得觀光旅館業
營業執照或依旅館業管理規則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。
第五條
旅館低碳認證之審查項目如下:
一、綠能措施。
二、節能措施。
三、省水措施。
四、一次用產品減量及廢棄物減量措施。
五、綠色採購措施。
六、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措施。
前項認證審查評分標準,由觀旅局另定之。
第六條
觀旅局每年應舉辦旅館低碳認證,並將報名時間、資格、審查項目及獎勵
方式予以公告。
第七條
觀旅局辦理旅館低碳認證,得聘請學者、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
組評審之。
第八條
旅館經觀旅局認證審查符合規定者,頒給低碳旅館證書。
前項低碳旅館證書之有效期間,自發證之日起三年。
觀旅局得對低碳旅館隨時追蹤檢查,檢查結果未達認證標準者,觀旅局得
廢止其認證。
第九條
低碳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、登記證或自行歇業者
,觀旅局得撤銷或廢止其低碳認證。
第十條
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,由觀旅局定之。
第十一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